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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賽德克族傳統社會型態與宗教信仰的幾個問題

 

蔡爾健*

 

摘要

    賽德克族自2008 4月正名以來,雖曾隨電影「賽德克‧巴萊」的賣座而在臺灣社會受到相當的重視,但無論是在正名前還是正名後,對該族群傳統的社會型態及其宗教信仰進行的研究似乎不多。本文擬在相關文獻和前人研究的基礎上,討論前述兩個層面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賽德克族、賽德克族社會型態、賽德克族宗教信仰、霧社事件

 

 

 

 

 

 

 

 

 

 

 

 

 

 

 

 

 

 

 

 

 

On Some Issues of Seediq Societal Patterns and Religious Beliefs

 

Er-jian, Tsai*

 

Abstract

    Seediq, a Taiwan aborigine officially recognized in April, 2008, received considerable amount of attention in Taiwan due to popularity of feature film Seedq Bale. Nonetheless, there has been little research conducted on the Seediq societal patterns and religious beliefs.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discuss some issues from these two areas based on prior research and documentation.

 

Key words: Seediq, Seediq societal patterns, Seediq religious beliefs, Wushe Incident

 

 

 

 

 

 

 

 

 

 

 

 

 

 

 

 

 

 

 

 

 

一、前言

    賽德克族 (Seediq/Sediq/Seejiq) 在日本殖民臺灣時代被當時的人類學者歸入泰雅族 (Atayal) ,至2008年 4月23日始由中華民國官方認定,從泰雅族中脫離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族群。[1]2011 9月,隨著由魏德聖導演執導,描寫霧社事件的電影「賽德克‧巴萊」的賣座,該族群也曾在臺灣受到相當程度的重視。這從遠流出版社所出版的相關暢銷書籍竟達六種之多,便可窺豹一斑。[2]

    但是,無論在賽德克族被正名之前還是被正名之後,對於其傳統社會的型態以及其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研究,似乎並不多見。[3]故而本文擬在相關文獻和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前述兩個層面的一些問題,諸如:該族傳統社會由氏族社會朝向貴族社會演變的端倪、從母系社會轉向父系社會的可能原因、「達美多列克」傳說產生的年代,以及其傳統信仰何以能使他們在面對霧社事件時,可以表現出從容不迫、視死如歸的態度,乃至於基督教為什麼能成為該族目前的主要宗教等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賽德克族傳統社會型態之演變

    賽德克族一直到受日本統治為止,基本上仍是維持著傳統氏族社會的型態。[4]這從其部落領袖的選舉制度,便可清楚地了解到:

賽德克族部落領導人的產生是採取推舉的方式,而非世襲制。由部落耆老們的傳述得知,德固達雅群有類似「部落會議」的組織,由族中頗孚眾望者組成,……每遇頭目改選時,部落族人必以他們的決議為依歸。[5]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社會型態似已開始轉變,不時出現朝向世襲制貴族社會演化[6]的端倪:

不過,有時候會出現猶似「子承父」、「弟承兄」繼任頭目的現象,那是因為部落族人對前任頭目的愛戴與敬服使然,但繼任者的品德、能力也得合乎一定的要求,若是平日遊手好閒又不關心部落事務,勢難獲得部落族人的支持與擁戴。[7]

也就是說,似已不時出現由某一有勢力的家族,以「兄終弟及」或「父死子繼」的方式掌握世襲統治者權利的端倪。[8]

 

    另外,賽德克族的傳統氏族社會雖屬父系社會,但可能因為才剛從母系社會蛻變而來不久,所以仍殘存著若干母系社會的特點。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甚高。姑目‧荅芭絲的訪談紀錄顯示:

Gaya一定要從勞力談起才有男女分別的關係。……如果我們逐一看我們的Gaya,的確是有傾向父系。為什麼會這樣,這是很清楚的。我要講的是我們過去的年代是靠力量。先天上男人和女人的力量就不一樣。所以我們的Gaya為什麼會傾向父系,我們過去的年代是以勞力取向的。不過女性在家庭裡面,Gaya除了有些的限制,他 () 還是相當自由自主的。發言權是非常的自由的,可以公開說話發表意見。[9]

所謂的Gaya在該族社會中源遠流長,是在長時間裡逐漸形成的,是祖先流傳下來的訓示,也包含了祖先生活智慧的結晶。它囊括了該族「文化、社會規範、祖訓、族中律法」等意義,是每一位族人應終身奉行不渝的。[10]Gaya卻是以勞力分別男女關係的,且基於這個因素將整個該族社會設定、規範為傾向父系的。可見其社會之所以會成為傾向父系的,換句話說,會從母系社會轉變為父系社會,男性的勞動力勝過女性應是重要因素之一。

    而從前引的訪談紀錄中,也可以看出賽德克族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甚高 (相當自由自主且有自由的發言權) 。同時在婚姻制度方面,該族人堅守「一夫一妻」的族律,同居、婚外情、未婚生子等異常男女關係都是違反其祖訓的。[11]

 

    賽德克族社會流傳著一則關於有著藍色眼睛、白色皮膚人種 (「達美多列克」,即Dame Doriq,意為「藍眼睛」,專指白種人) 的傳說。此即相傳在若干年前,有白種人宣教士進入其領域傳教,並教導族人鍛造農具的技術,以及改造獵槍與製作彈藥的方法,對該族社會經濟生活的改善有很大的貢獻。但因宣教士進入其領域後,發生了久旱不雨、農作物歉收的災情,族中領導人、長老和祭司們在激烈爭論後,決定犧牲宣教士的生命,獵其首級以祭祖靈。理由是:宣教士的傳教妖言惑眾違犯了Gaya,觸怒了祖靈,所以祖靈降災懲罰族人。

    郭明正根據臺灣最早出現白種人的時間,推測「達美多列克」傳說產生的年代應是在三百多年前的十七世紀中葉左右,而當時賽德克族人遇到的白種人應為當時占領過臺灣北部的西班牙人或臺灣南部的荷蘭人。[12]然而,考察在該傳說中出現的槍械年代,以及臺灣漢人、原住民社會持有槍械的情況,似乎可以發現此一傳說產生的年代並不像郭氏所說得那麼早,而可能是在1860年臺灣開港通商以後。

    在郭明正所記錄的傳說內容中,提到了:「經由那位宣教士的苦心教導,賽德克族開始擁有扣扳機式的獵槍。在此之前使用的是點火式的獵槍 (……,亦稱火繩槍) ……以火苗點燃引信,若不幸火苗熄滅,還得重新擦擊燧石產生火花」。不過前述的內容恐怕有些問題,因為它不僅將火繩槍與燧發槍混為一談,而且也沒有注意到這兩者都是有扳機的。[13]但郭氏所記錄的傳說內容中有一點十分重要,那就是在宣教士進入賽德克族領域傳教之前,該族所用的槍械是以火苗點燃引信或以燧石點火,並且會發出顯眼的火花而嚇走獵物的,換句話說,在傳說中出現的槍械是火繩槍或燧發槍。[14]

    根據西方槍械發展的歷史,火繩槍是在十四至十五世紀時被開發使用的,於十六世紀中葉逐漸被轉輪打火槍取代,而燧發槍則是在十七世紀出現,並逐漸取代轉輪打火槍。所以,「達美多列克」傳說中的白種人宣教士不太可能是十七世紀來到臺灣的。因為在宣教士到來之前,賽德克族人已經擁有於十五、六世紀才從西方傳來的火繩槍,或在十七世紀才出現的燧發槍。[15]

    那麼,臺灣漢人與原住民社會接觸到比火繩槍或燧發槍更先進之槍械,或者說發射時沒有火光之槍械的年代,應是何時呢?當時所傳入臺灣的槍械應是屬於什麼種類的呢?根據必麒麟 (W. A. Pickering, 1840- 1907) 1863年至1870年在臺灣的見聞紀錄,臺灣漢人和原住民那時在民間仍在使用火繩槍,原住民的槍械多由漢人供應。而且熟悉高山族原住民與漢人武力的平埔族人,對於必麒麟所使用的斯賓塞來福槍等槍械「火力強大,發射時又沒有火光」感到驚訝。不過官方的軍隊湘軍已具備恩菲 (來福) (Enfield rifle)[16]無論如何,官方軍隊所擁有的槍械應是較新式的。

    如果再觀察二十世紀初,原住民接受日本人調查時所擁有的槍械,或許能對原住民取得較先進槍械的年代,以及他們所取得之槍械的種類,有更清楚的了解。1910年的蕃人臺帳 (係根據1904年的蕃人臺帳資料修改而來) 顯示,當時在臺灣的高山族原住民所擁有的槍械包括較原始的火繩槍,以及較先進的毛瑟步槍與村田步槍等槍械。[17]而毛瑟步槍與村田步槍,基本上都是在1870年代至1880年代被開發使用的。[18]

    綜合以上的討論,似乎可以了解到「達美多列克」傳說產生的年代,也就是包括賽德克族在內的原住民社會,要接觸到「火力強大,發射時又沒有火光」的較先進槍械之年代,較合理者應是1860年臺灣開港通商之後 (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前半,中西文化交流曾因禁教的問題而受限了一百多年) 。而傳入的槍械,則以這個年代以後所生產的各類槍械 (似以前述的毛瑟步槍與村田步槍居多) 為主。

 

三、賽德克族宗教信仰之變遷

    賽德克族的傳統信仰並未達到現代意義上之「宗教信仰」一詞所指的層次,這一點郭明正已有所指陳。[19]不過其傳統信仰雖較為原始,但也可能使他們的世界觀與生死觀和漢人甚至日本人有所不同,使他們在面對霧社事件這種幾乎沒有勝算的局勢時,能表現出從容不迫、乃至於視死如歸的態度。[20]

    賽德克族的驍勇善戰是很有名的。在日本殖民統治初期,日本軍隊與之面對面作戰時,日本士兵就形容該族的戰士「很像鬼魅般出沒在山間」。[21]然而根據該族的傳統信仰,自殺者的靈魂屬死於非命的亡魂,有些耆老認為這些靈魂無法回到祖靈們共同居住的地方,可能會成為作祟人間的孤魂野鬼。[22]那麼,參與霧社事件的若干賽德克族戰士,以及那些選擇自殺以確保糧食存量的戰士家屬,是否會成為無法回到祖靈界的孤魂野鬼呢?果真如此,那麼他們又為什麼會視死如歸地參與霧社事件呢?

    賽德克族戰士及其家屬在選擇自殺前所唱的「辭世歌」歌詞,或許可以提供一點線索,以幫助我們推測:該族的傳統信仰何以能使其族人在面對死於非命的局面時,可以表現出從容不迫、視死如歸的態度。[23]

    先以花岡一郎與花岡二郎等二十餘人在就義前 (其遺體於193011 8日被發現) ,川野花子之母依婉‧諾幹所唱的祈求祖靈的歌為例:

我們即將與你們 (祖靈) 見面,我們已兩天沒進食,非常饑餓,希望祖靈能來接我們回去,並為我們準備食物……

依婉‧諾幹並在吟唱前對大家說,我唱完之後,你們就可以回去 (回祖靈之地) 了,不要怕,我們的祖先會來迎接我們。[24]

    另外,達道‧莫那在就義前 (12 8) 也曾唱出以下的歌詞:

哈包‧波茲可 () 在釀酒等我

莫那‧達道 (長子)

瓦利斯‧達道 (次子)

哈包‧波茲可 ()

等一下好嗎

我也會馬上去哪[25]

而據說莫那‧魯道在其妻兒就義前,也曾向他們說:「你們先走一步,到祖先的地方等我吧,過不久,我也會追隨過去……」。[26]由這些歌詞與說詞看來,選擇自殺的賽德克族戰士及其家屬,應是相信他們可以回到祖靈之地的。

    郭明正在採訪耆老時,有些耆老指出,死於非命的靈魂是否可以回到祖靈界,端視當事人橫死的原因而定,如病重無親人隨侍在側而身故者,其靈魂一樣可以回到祖靈界,只是回去的歷程會比較艱辛且漫長。[27]配合前引依婉‧諾幹祈求祖靈來迎接的辭世歌歌詞來觀察,或許可以推測在特定條件下 (如為保衛自己的家園等) ,像自殺這種死於非命的情況,是可以祈求祖靈協助,讓自己較順利地回到祖靈界的;或至少回去的歷程雖然較艱辛漫長,但不至於無法回到祖靈界,一如達道‧莫那或莫那‧魯道等人的情況。[28]

    而也有些賽德克族人相信,因參與霧社事件而自殺的該族人士已回到祖靈界。德路固語群的耆老曾有過以下說法:

他們將往何處?他們將要成為真正的人,穿越崇山峻嶺之地,飄向他們的創生根源,那座巍峨嶙峋的聖山,歷代祖先們的分散之地。

該耆老似乎認為,由於他們以獵刀獵殺日本人,因此已成為真正的人 (mSediq Balay) ,故而可以回到祖靈所在之處。[29]

    不過,由於賽德克族傳統信仰的許多思想、觀念可能都已不存,甚至連辭世歌的傳統,現在的該族人士都不一定能親見親聞,[30]所以以上根據辭世歌歌詞所做的論證,以目前的條件來說只能是一種推測。[31]

 

    最後,擬討論基督教為什麼能迅速地被賽德克族接納的可能誘因。

    根據目前可以掌握到的賽德克族傳統信仰內涵,其信仰大約有三個特點與基督教的教義十分接近,此即第一,崇拜一個造物神;第二類似聖餐禮的贖罪、和解祭儀式;以及第三,對彩虹橋的重視。

    在賽德克族的信仰中,除了諸多祖靈之外,還有一個編織、創造萬物及其靈魂的神。[32]這個神是至高的、無形的、看不見的,一如基督教的上帝。甚至連該族的牧師都承認,基督教的上帝與這個織造出萬物的神具有前述的共同特點。[33]

    而賽德克族的贖罪、和解儀式,是全體部落人民皆會參與的共食儀式,該儀式是透過獻祭牛隻以進行贖罪與和解的。其原理是,經由贖罪祭宴席中大家分享犧牲的過程,讓部落群體建立共負罪責且彼此饒恕的關係,自己的罪惡是透過參與贖罪祭的過程贖回的。[34]這和耶穌基督在最後的晚餐裡,以餅、酒當作自己的身體、血為犧牲,信眾透過分享餅、酒以達到贖罪的目的,具有很高的相似性。而且,族人如果信仰基督教,就不必擔負傳統 (須頻繁舉行的) 贖罪祭的高昂代價,得以以一次獻祭而得到永恆的贖罪,儘管時至今日,基督教的贖罪祭似乎並沒有完全取代其傳統的贖罪祭。[35]

    至於賽德克族著名的彩虹橋傳說,實則包含了該族的許多重要文化傳統。其中有一項傳統十分值得注意,那就是該族相信彩虹橋可以捲走風雨等危機,使其農作物順利成長。[36]這不能不說,與舊約聖經裡上帝和挪亞等人所訂永約中的彩虹,扮演著類似的角色 (彩虹出現時,水就不再氾濫毀壞一切有血肉的物) [37]

    賽德克族的若干基督教牧師曾指出,他們之所以接受基督教的原因,在於其教義合乎該族的傳統文化,特別是基督教教會中彼此和好、互相扶持的文化。[38]不過從前文的討論看來,符合或類似的特點可能並不止這一項而已。

 

四、結語

    以下擬總結本文所討論之問題的結論。

    從目前所掌握的資料來看,賽德克族的傳統社會在日本殖民統治之前就已開始出現,由氏族社會朝向貴族社會演變的端倪,而該族從母系社會轉向父系社會的重要原因之一,應包括男性的勞動力勝過女性。賽德克族「達美多列克」傳說產生的年代,應是1860年臺灣開港通商之後。至於賽德克族的傳統信仰,何以能使族人在面對霧社事件時,能夠表現出從容不迫、視死如歸的態度,推測應與他們相信在特定條件下 (如為保衛自己的家園等) ,死於非命的靈魂是可以回到祖靈界的,甚至可以祈求祖靈協助自己較順利地回到祖靈界,雖然回去的歷程原則上會比較艱辛且漫長。而基督教為什麼能成為該族目前的主要宗教,應和基督教教義與其傳統信仰有著若干類似的特點有關,此即第一,崇拜一個至高的、無形的、看不見的造物神 (織造出萬物的神) ;第二類似 (基督教) 聖餐禮的贖罪、和解祭儀式;以及第三,相信彩虹能捲走風雨等危機。或者還可以加上第四點,即彼此和好、互相扶持的文化。

    目前,賽德克族的部份傳統文化雖已被若干文獻資料所保存下來,但是尚未被保存下來的,乃至於其傳統文化中值得研究的問題,恐怕仍不在少數。保存、研究該族甚至臺灣其他原住民族群的傳統文化,應是值得各界人士注意的重要工作。

後記:本文完稿後,承蒙賽德克族德固達雅語群清流部落文史工作學者郭明正老師,以及學生張晉瑜君提出不少意見,使本文的內容得以更上層樓,謹向他們致上最高的敬意與最深的謝意 (惟文責由筆者負完全之責任) 。又,本文受他們指教處已於文中標明。

 

* 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

* Ph. D. of the Institute of History, NTHU.

[1] 參看《聯合報》2008年 4月24日A8版、2008年 4月25日C1 (花蓮‧教育) 的兩篇報導 (分別為陳信利、張柏東的〈賽德克 原住民第十四族〉;與張柏東、田俊雄的〈賽德克族正名 衣錦還鄉〉兩文) ,以及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 (臺北:遠流,201211 1,初版 1刷,以下簡稱《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 ,頁30。關於日本殖民臺灣時代賽德克族的族屬問題,可參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編譯,臺灣總督府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著,《蕃族調查報告書》第四冊 (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2011 7,初版,以下簡稱《蕃族調查報告書》第四冊) ,頁 iiiviii (劉璧榛的〈編序〉)

[2] 參看【賽德克‧巴萊】系列書籍官網:http://www.ylib.com/hotsale/seediqbale/,檢索時間:2014/02/19。

[3] 早期關於賽德克族的傳統社會型態,以及其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研究調查,以前引的《蕃族調查報告書》第四冊較為重要。而前幾年所出版的相關專書,較容易見到的是王梅霞的《泰雅族》 (臺北:三民,200612,初版 1) ,可惜該書是賽德克族獨立出來之前所撰寫的,對於該族的敘述較為籠統簡略。不過該書頁 175 192附有相關專著的簡明書目,值得參考。最近幾年,郭明正參考有關的學術專書,將其採訪耆老的紀錄編成《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一書,內容較新穎可靠。本文以下討論該族社會、宗教等方面的問題,基本上是以郭書為依據的。

[4] 在日本統治臺灣之後不久,便開始將其支配權擴及當時尚保留許多傳統體制的賽德克族。例如以警察進行管理 (1908年開始) ,以及在各個子部落的領袖之下指派副頭目 (日人稱之為「勢力者」) 等。參看高愛德 (阿威赫拔哈) 口述,許介鱗編著,林道生翻譯,《阿威赫拔哈的霧社事件證言》 (臺北:臺原,200010,初版 1) ,頁23;與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4142;。

[5] 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40

[6] 郭明正老師曾向筆者提問,在人類文明各階段的發展進程中,是否可能出現例外?這令筆者想到了德國文化史家Norbert Elias在其《文明的進程》一書中所提到的,「文明建立後,因某種緣故文明會崩潰」這樣的觀點。的確,在社會型態發展的進程中,影響其發展的因素可以說是不計其數、千差萬別的,同時有些是有利其發展的,也有些是不利其發展的,一旦不利的因素多於有利的因素,即很可能使社會型態的發展出現迂迴甚至反向發展的情況。總之,社會型態發展的方向,應該是多元的、複雜的而不是一元的、單純的。前引Norbert Elias的觀點轉引自盧建榮,《陳寅恪學術遺產再評價》 (臺北:時英,2010 5,初版 1) ,頁 142 143

[7] 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41。頗令人感到意味深長的是,在儒家思想體系中所傳承的夏啟繼承夏禹之傳說中,啟被地方領袖擁戴的重要原因也包括「對前任頭目的愛戴與敬服」與「繼任者的品德、能力合乎一定的要求」。參見《孟子》〈萬章〉上,見[]朱熹撰,《四書章句集注》 (臺北:大安,199912,初版 3) ,頁 431 432

[8] 但必須提出說明的是,在從氏族社會轉變到貴族社會的過程中,整體情況很可能遠較前述那種剛開始的情形複雜,甚至會受已產生世襲制貴族之其他族群的影響。徵諸中外歷史,在轉變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由某一個或數個有勢力家族壟斷世襲統治者的權利,且不排除以武力肅清妨礙者的現象。而如果同時有數個家族或一個家族的不同系統壟斷世襲統治者的權利,更容易出現統治階級內部的爭鬥,而由最後勝出者建立世襲王朝、朝代的體制。如漢族氏族社會末期的共主夏禹死後,禹子啟、益與有扈氏競逐共主之位,最終由啟勝出建立夏朝;契丹族的耶律阿保機在漢人的協助下,廢除氏族社會的共主選舉制,壟斷世襲統治者的權利而建立王朝;蒙古族在成吉思汗被擁立為共主之後,共主之位就由其家族成員壟斷,但其後仍出現了窩闊臺、拖雷兩系統爭奪世襲統治者的權利,最後由拖雷之子忽必烈廢除選汗制度,建立元朝;以及早期新羅國由朴、昔、金三氏輪流擔任共主,最終演變成由金氏世襲的局面,等等。前引中國歷史上的例證參見李學勤等著,《中國歷史通覽》 (上海:東方出版中心,1996 8,初版 2) ,頁6163593 656 659;嚴耕望,《中國政治制度史綱》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12,初版 1),頁 6 8 (嚴氏另增鮮卑族一例) 。韓國歷史上的例證參見簡江作,《韓國歷史與現代韓國》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201110,初版 4) ,頁2223。不過儘管如此,前述氏族社會選舉共主的制度,卻成為後世儒家學者心目中最理想的政治制度之一。見[]孔穎達《禮記正義》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初版 1) 卷二十二,〈禮運〉,頁 769

[9] 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 I) (臺北:翰蘆,2004 5,初版 1刷,以下簡稱《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 I) ) ,頁7374。不過郭明正指出,女性發言權應僅限於家庭及家族的事務,若屬部落的、族群的事務就另當別論。

[10]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5253

[11]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37

[12]以上見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 107 108

[13]火繩槍與燧發槍都具有扳機這一點參見《大英百科全書》線上繁體中文版,〈火繩機〉條,網址:http://daying.wordpedia.com/Content.aspx?id=048308&sword=%e7%81%ab%e7%b9%a9%e6%a9%9f,檢索日期:2014/03/03;以及〈燧發槍〉條,網址:http://daying.wordpedia.com/Content.aspx?id=026815&sword=%e6%89%b3%e6%a9%9f,檢索日期:2014/02/25。

[14]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 107。

[15]以上關於西方槍械發展的歷史,以及洋槍傳入東方的年代,參見宇田川武久,《鉄炮傳來:兵器近世誕生》 (東京:講談社,2013, 5— 9,初版 1刷) ,頁21~22;方豪,《中西交通史 (下) 》 (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社,1983,12,新版 1刷) ,頁 767~ 768。

[16]參見必麒麟 (W. A. Pickering, 1840- 1907) 著,陳逸君譯,《歷險福爾摩沙》 (臺北:前衛,2012,10,初版 2刷) ,頁98、 159~ 160、 259。該書中提及漢人與原住民使用火繩槍之處甚多,此處僅舉數例代表之,其餘不一一列舉。不過必麒麟此處的敘述可能有誤,因為恩菲槍於西方使用的年代約在1902年左右,他也許是將離開臺灣後的記憶和在臺灣時的記憶混淆在一起了 (必麒麟死於1907年) 。見《大英百科全書》線上繁體中文版,〈李-恩菲爾德步槍〉條,網址:http://daying.wordpedia.com/Content.aspx?id=104376&sword=enfield+rifle,檢索日期:2014/02/26。但是,李仙得在其《南臺灣踏查手記》 (李仙得著,黃怡譯,陳秋坤校註,臺北:前衛,2012,11,初版 1刷,頁 119) 中,也提到了在1869年時他持有恩菲槍。不知所謂的恩菲槍,其型號是否有新舊之分。關於這個問題,恐怕還需來日進一步的探討。

[17]轉引自小島麗逸,〈日本帝國主義的臺灣山地支配—到霧社蜂起事件為止〉,見戴國煇編著,魏廷朝譯,《臺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 (上) 》 (臺北:遠流,2002, 4— 1,初版 1刷,以下簡稱《臺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 (上) 》) ,頁74~75。文中另提到管燈、雷明頓等槍械,但因為查不出它們確切的產生年代,姑置之以俟後考 (不過這應不致影響本文論點,蓋雷明頓如指雷明頓 (雷明登) 武器公司所製之槍械,年代也應在1860年代以後了,參見: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B%B7%E6%98%8E%E7%99%BB%E6%AD%A6%E5%99%A8%E5%85%AC%E5%8F%B8,檢索時間:2014/04/15) 。

[18]分別見《大英百科全書》線上繁體中文版,〈毛瑟槍〉條,網址:http://daying.wordpedia.com/Content.aspx?id=048480&sword=%e6%af%9b%e7%91%9f%e6%a7%8d,檢索日期:2014/02/27;以及日本《維基百科》,〈村田銃〉條,網址:http://ja.wikipedia.org/wiki/%E6%9D%91%E7%94%B0%E9%8A%83,檢索日期:2014/02/27。

[19]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53~55。

[20]莫那‧魯道似乎從一開始就知道,發動霧社事件最後必然會以失敗收場。見大田君枝、中川靜子編譯,〈探訪霧社 (節錄) 〉中高愛德的追述,參看戴國煇編著,魏廷朝譯,《臺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 (上) 》,頁 346。然在此必須先聲明的是,即使賽德克族有其傳統信仰,但其信仰對每一個族人的影響卻是深淺不一的。例如在事件中,仍有族人為了自身利益或性命出賣同胞,甚或殺死自身骨肉。見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 I) 》,頁 237~ 238 (後者) 、 252~ 253、 262~ 263 (前者) 。另外,姑目‧荅芭絲幾乎將霧社事件的歷史及其紀念活動的抗日性質,完全視為 (國民黨政府) 將此事件作為操作國族認同與政爭的工具,漠視部落歷史重建和促進族群關係和解所導致的結果,這恐怕低估了霧社事件的抗日性質,在日本對臺灣原住民之殖民統治史上的重要性。從目前所能掌握到的資料來看,莫那‧魯道及其追隨者發動霧社事件是為了抵抗日本對原住民的殖民統治,這一點應無疑義。而該事件促成了當時的台灣總督引咎辭職,與日本理蕃政策的重新檢討,這也是眾所週知的史實 (見戴國煇編著,魏廷朝譯,《臺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 (上) 》,頁 199;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 212~ 213) 。霧社事件的抗日性質應是該事件所本有的,同時其影響層面也是及於那時所有的原住民族群,而非僅限於賽德克族內部之語群和部落的,這恐怕不是操作國族認同和政爭所能製造出來的。前述姑目‧荅芭絲的觀點見《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 (臺北:翰蘆,2004, 5,初版 1刷,以下簡稱《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 ,頁 326~ 329。

[21]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頁86。此次戰役應即1902年的「人止關事件」,參見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 119~ 120。

[22]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59。

[23]關於信仰與行動之間的關聯性,可參考瑪麗安妮‧韋伯著,閻克文等人譯,《馬克斯‧韋伯傳》 (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2,10,初版 1 刷) ,頁 776 (瑪麗安妮‧韋伯對馬克斯‧韋柏宗教社會學理論的闡釋) 。蓋宗教和信仰雖有層次上的不同,但它們與信徒行動之間的關聯性應是一致的。

[24]郭明正,《真相‧巴萊》 (臺北:遠流,2011,10—20,初版 3刷,以下簡稱《真相‧巴萊》) ,頁 172。依婉‧諾幹所吟唱的歌詞係由郭明正採訪高山初子 (歐嬪‧塔道,花岡二郎遺孀) 所得。

[25]戴國煇編著,魏廷朝譯,《臺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 (下) 》 (臺北:遠流,2002, 4— 1,初版 1刷,以下簡稱《臺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 (下) 》) ,頁 637。在同書頁 767也記錄了內容大致一樣的歌詞。另外,據郭明正採訪傅阿有及蔡茂琳兩位遺老之口述所得,達道‧莫那並沒有叫「瓦利斯‧達道」的次子 (因此可能有誤記,但這並不影響本節之結論) 。見《真相‧巴萊》,頁 197。這一點係由學生張晉瑜君提醒筆者。

[26]戴國煇編著,魏廷朝譯,《臺灣霧社蜂起事件—研究與資料 (上) 》,頁 767。

[27]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59。

[28]鄧相揚等人認為,因賽德克族人堅信其始祖為一棵神樹,故若自縊於樹便會回到祖靈的領域。這樣的說法已被姑目‧荅芭絲採得的耆老口述紀錄所否認。該族似乎沒有這樣的傳統。且其始祖應是巨石,只是有樹木盤旋生長於該巨石之上而已。見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頁 161~ 169。

[29]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頁 161~ 162、 169。在該書第 170至 171頁,姑目‧荅芭絲認為這段歌詞是德路固語群的人士,在歷來殖民政權與基督教的教化之下,其自我不斷被形塑,以致放下部落之間不同的立場和利益之爭,以及傳統祭法中死亡禁忌的倫理原則,所形成的結果。其根據似稍嫌薄弱,且缺乏較明確的證據與論證。

[30]郭明正,《真相‧巴萊》,頁 197~ 198。

[31]除了自殺之外,還有一種死於非命的情況,也是參與霧社事件的賽德克族人必須面對的,那就是遭人殺害 (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59) 。這樣的族人該如何讓自己的靈魂返回祖靈界,由於目前沒有充足的證據,故而無法作明確的論證。不過姑目‧荅芭絲的著作中曾經提到,如果遭人殺害者猶有一息尚存,便可對殺人者下詛咒 (《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 I) 》,頁 429~ 430) 。如果在死前猶有氣息可下詛咒,也就不排除猶有氣息可祈求祖靈。又或者一如前引郭氏之說,其靈魂一樣可以回到祖靈界,只是回去的歷程會比較艱辛且漫長。然而,以上所論也只能是推測而已。

[32]郭明正,《又見真相:賽德克族與霧社事件》,頁56~57。

[33]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頁 165、 182~ 183、 317。

[34]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頁 178。

[35]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頁 355~ 356。

[36]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頁 384~ 385。郭明正指出:「神靈之橋」 (彩虹) 是我賽德克人離開人世後,我們靈魂、魂魄回到祖靈之地唯一的途徑,對它並沒有特別的信仰,而是該如何順利地行過「神靈之橋」抵達祖靈之地是我族人所在乎、在意的。因此,在世時如何成為一個「真正的人」,是我族人畢生所追求的。

[37]《和合本聖經》 (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9, 8,第八版) 〈創世紀〉 9:12~16,頁13。

[38]姑目‧荅芭絲,《霧社事件的口述歷史 (II) 》,頁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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