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陳弱水,《唐代的婦女文化與家庭生活》 (臺北:允晨,2007 410,初版) 。蔡爾健

 

有兩處可立即改正:

1.24。申屠為複姓。引文中對於申屠澄的提示應作:﹝澄與妻﹞。

2. 266,註56。「長城之志」應指傳說中杞梁妻 (後民間出現名為孟姜女的稱號) 為亡夫杞梁哭倒長城,並在使秦始皇祭祀亡夫後自盡的志節。何光遠應是以此一傳說譏諷謝道韞不能為其亡夫報仇死節 (道韞在丈夫王凝之死於孫恩之亂後,為孫恩所赦,後終身不再嫁)

 

此外,以下各處皆可再商榷。

1.33。有學者認為嵇康等人並不真地反對名教。參見拙文〈評陳弱水,《唐代文士與中國思想的轉型》〉第13點。

2.37。此處 (第二行) 應明確指出,是「『周代的』宗法制度早不存在」。蓋在中國歷史上,除了封建時代的宗法制度之外,還有作為宗族社會成立條件之一的宗法制度。如北宋的張載便撰有〈宗法〉一文,對宋代以降之宗族社會的形成頗有影響。參見李文治、江太新合著之《中國宗法宗族制和族田義莊》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32

3.81。元代也屬諸多異族與漢族混居的年代。元代相關資料 (徐元瑞《吏學指南》) 是否可能包含異族婚俗,應稍加探究。不加探究,直接依據元代資料而推測「漢人社會原本就存有勞務婚的習俗」,似嫌不妥。

4.83。由前引三篇文件 (李商隱姊、崔氏夫人) ,恐怕無法得出「顯然都是在妻家成禮」的結論。按作者文意,此處之「禮」似指婚禮。然所引文字中僅稱「既笄」、「既歸逢病」、「歸于滎陽鄭賓」,並沒有指出婚禮在夫家還是在妻家舉行 (如原文件中有相關文字可資證明,應一併引用) 。如此處兩例不能成立,頁86「由此例『及其他類似例子』判斷」云云,便跟著無法成立。

5. 100。「考室」應指父親之居所較為合理。解釋成「看地蓋房子」似嫌有些拐彎抹角。

6. 117。「兩遂歸寧」應解釋為「兩次順遂地歸寧」,而不是:退休的丈夫也隨她  (兩人)  一起前往。

7. 120121。紇干氏有可能為異族,其作法有可能為異族風俗。

8. 135。「孀姊在堂」似乎不能斷言為「顯然是夫亡歸宗」,雖然不無此可能。

 

以下諸例用詞欠妥:

1.95。歲時指歲末過年前後 (後文許多例子便可證明) 。寒食歸省似不宜用「歲時歸省」之語。頁96所引胡滌之文中的「節朔」一詞似亦指「歲時」,因「朔」可指「北方」、「北風」,有冬季的意涵。

2. 210。「前無來者」不通,應為「前無古人」。

 

以下可補充、或作為本書之參照資料。

1.55。此處提及唐代本家介入女兒守節之事。按西晉李密的〈陳情表〉曾提到:「生孩六月,慈父見背;行年四歲,舅奪母志。」可見魏末晉初也有此情況。

2. 123。此處提到唐代由女兒承家的情況。按劉欣寧曾據張家山 247號墓出土之西漢初年竹簡,以及有關文獻,論證西漢初年婦女也能承戶,並對漢、唐兩代婦女之相關權利做過簡單的對比,可以參看 (劉欣寧,《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臺大文史叢刊2007年版頁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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