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高級中學臺灣歷史教科書的一個問題 :「消極治臺」
蔡爾健
(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

 

一、前言

    報載 (《自由時報》) ,日前「臺灣吧」以動畫影片敘述二二八事件,片中提到「本省人先打外省人」,甚至引發同學下課模仿。某些國小教師表示,「當下已不知道如何說下去」,甚至表示 (看著微調的課綱) ,「任何人在中華民國殖民政權這堵高牆上添了一塊磚,我們都要花極大的力氣才能再將它取下」,[1]彷彿,這又是課綱對歷史事實進行的一次「調整」。

這樣的反應令人想起,許多在戒嚴時期讀國編版歷史教科書的學生們 (包括筆者本人在內) ,於解嚴的當下,一下子接觸到許多以前部編版教科書沒寫到的歷史事實時,那種瞠目結舌、不知所措的窘境。相信在當年的學生裡,現在還會全盤接受部編版教科書內容的,應該寥寥無幾;但是,目前中小學臺灣歷史教科書裡的內容,真的比當年的部編版教科書更為符合歷史事實嗎?這恐怕還須做一番評估。不過,本文限於篇幅與體例,恐怕只能先作一些初步的評估。

本文以下,擬先約略討論近幾年高中臺灣歷史教科書課綱的某些變化,並藉此推演出本文所擬探討的問題:「消極治臺」。[2]之所以以高中教科書為主的原因,是由於其內容較為深入,可以說是國中、國小教科書內容基礎之故。

 

二、「消極治臺」之說的內涵及其問題

    比較教育部前些年頒佈的九五暫綱、一一課綱 (民國一○○年公佈) ,以及在一三年微調後的課綱,可以發現,九五暫綱的二- 1- 1- 2項目裡,列有:強調「開港」以前臺灣的「帝國邊陲」特色,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 (如限制移民、劃定番界、實行班兵制度等特殊作法) ,這樣的一句話。而「消極的統治政策」這幾個字,在以後的兩個課綱裡都沒有再出現。[3]然而就筆者目前手邊所見者,在今年高一 (四學年度,使用微調後課綱的第一屆) 的臺灣史教科書中,似乎只有康熹、泰宇版沒有標出「消極的統治政策」,其餘版本則一如九五暫綱所規定地,都使用了「消極治臺」或類似意義的標題進行論述 (龍騰版使用了「特殊治理」這樣的用語)

    蓋在九五暫綱裡的那句話,似乎有些語意不清。所謂的「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是清代「所有的」帝國邊陲地帶都如此,還是只有臺灣這個邊陲地帶如此?如果所有的帝國邊陲地帶都如此,那麼似乎必須點出:消極的統治政策和特殊的行政措施,是清廷對邊陲地區的統治方式,與對內地的統治方式有異,這樣即可了解到:臺灣地處邊陲地帶特殊的行政地位,以及隨之而來的特殊行政統治方式。但是這樣一來,是否宜用「消極的」這種形容詞,來評價清廷統治臺灣的特殊方式呢?如果統治臺灣是消極的,那麼豈不等於說,清廷統治所有的邊陲地帶都是消極的嗎?事實到底是如何呢?

    而在多數版本的高中臺灣歷史教科書中,都是以「為防臺而治臺」的「消極治臺」或類似的標題,來討論、評價開港通商前清廷對臺灣的統治方式。看了彷彿令人有這樣的感覺:即清廷原本就不想統治臺灣,但礙於臺灣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所以不得不統治之。因此,對臺灣、而且似乎只針對臺灣,其統治態度是消極的,統治措施也是消極的。標題之下,便列舉一連串看似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這似乎更證明了清廷在開港通商前,對臺灣從心態到統治措施都是消極的。然而,高中教科書這樣的論述,真地比較符合歷史事實嗎?

    本文以下,擬略為討論: (筆者目前所見的) 現行幾個主要版本的臺灣歷史教科書 (包括沒有使用「消極治臺」標題的康熹、泰宇版) 可能會提到的若干「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 (也就是說,本文將從現行幾個主要版本的教科書中,找出它們提到的所有「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而不是從這些教科書中找出它們共同提到的「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以求全面) [4]試圖了解這些政策、措施,是只針對臺灣,還是清代的邊陲地帶也多如此。然後以此為基礎,檢視清廷對臺灣的心態,與對其它邊陲地帶的是否有所差異。

 

() 不得私自輸入、製造鐵器

按《大清律例》的規定,馬牛、軍需品、鐵貨、銅、錢、綢緞、絲棉等,均屬不許私自攜出境、帶下海的違禁物品。[5]蓋臺灣地處帝國邊陲、又位居外洋海中,更有原住民番界、海盜乃至於外國勢力等的存在,清廷對於軍需品、鐵製品的管制,自當頗為嚴格。連橫指出,清廷統治臺灣伊始,便將清代律法施行於臺灣,[6]那麼不得私自向臺灣輸入鐵製品,應只是依據清代律法照章行事而已。而且非僅臺灣如此,方慧已經指出,清代前期清廷對於西南邊陲地帶的統治,亦是 (如臺灣般地) 十分嚴格的。

    方氏指出,縱觀清代前期在西南地區邊境貿易中的有關法規,可以明顯看出清廷對這種邊境貿易,並不是積極支援,而是消極限制。究其原因,從根本上說,清廷是為了維護和鞏固其統治地位。統治者擔心的是邊境貿易引起邊境不靖,因此對邊境貿易的地點、時間、貿易物資和貿易管理都作了嚴格的規定。而且西南邊境地區 (與臺灣一樣) 大多是少數民族聚居區,內地人民要到邊境做生意,首先要到達少數民族聚居區。加之雲南邊境地區礦藏豐富,清代著名的波龍銀礦和茂隆銀礦均在中緬邊境,內地到這些礦區開礦的人不少。在茂隆銀礦開礦的內地人「不下二三萬人」,在波龍銀礦開礦的也有數萬人。這些礦工大多附帶做點生意,「貿易民人或遇資耗,欲歸無計,不得不覓礦謀生……其平常出入,莫不帶有貨物,故廠民與商賈無異。」清廷擔心這些礦工在少數民族地區「滋事」,與當地的少數民族共同反對朝廷,所以對前往邊疆地區的內地人民控制很嚴,「民人往來番地,巡防宜密。或有逃犯奸徒私入外番廠滋事,仍令該督嚴飭汛口官弁,實力稽查。」

    因此在西南邊境地區,其它種類的違禁品固無庸論,諸如金屬、硫磺等與軍事相關的物品,除非得到清廷官方的同意,否則是不准私自輸出國境或由外藩 (如泰、緬等國) 私下託邊民製造的。[7]這與當時臺灣地區未得官方許可,不准私自輸入或製造鐵製品的情況 (蓋輸入臺灣一須出海,再則須防止鐵製品進入番界或海外之國) ,是非常類似的。

 

() 未經許可不得豎立木柵、建築城牆

    前引方慧的文章又提到,在西南邊境豎立木柵、建築城牆也是有一定規則的。清廷下令在廣西邊境建有若干關卡,各關卡「悉用磚石壘塞,平坦散漫處用堅木豎柵,並派撥兵勇防守。第恐稽察不密,年久又復廢弛,請嗣後每年冬月,飭知府,協將親巡一次,補柵浚壕,並查驗兵勇有無缺少,各出印結備案,庶不視為具文。」[8]可見當時是根據邊境形勢的不同,而決定建築城牆或豎立木柵的。

    而在朱一貴事件之後,臺灣官員曾向雍正帝請示建築城牆,雍正批復道:「城垣之設,所以防外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臺灣變亂,率皆自內生,非禦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也。」[9]雖然雍正沒有批准建築城牆 (當時只批准豎立刺竹藩籬[10]) ,但也可以知道,清廷對於邊境防禦工事的建立,是有一定的層級考量與規定的。這些層級和規定應是適用於所有邊境的,非僅臺灣如此。

 

() 地方行政官員的「本籍迴避制度」

    地方行政官員的「本籍迴避制度」 (臺灣地區的行政長官例由外省人士充任) ,是中國從漢代至清末始終實施的一種制度。[11]而較為著名的例外時期,是魏晉南北朝。這可能是因為當時各地的世家大族掌握了許多政治特權,故而地方行政官員比較沒有依「本籍迴避」的方式選派。[12]

 

() 政治風氣敗壞

    眾所週知的,清代臺灣政治風氣的敗壞,其實應是整個清代政治風氣敗壞的冰山一角。由於康熙帝為政寬厚,因此到了其執政晚期,全中國上下普遍地出現了政治風氣敗壞的情況。我們只要觀察一下朱一貴事件爆發的年代 (1721年,康熙六十年) ,以及雍正、乾隆等帝即位後的整飭吏治,便可窺豹一斑了。[13]

 

() 不得私自出洋與渡臺禁令

    陳孔立主編的《臺灣歷史綱要》已經指出,清廷對臺灣的禁渡政策是有其考量的。而且不是只針對臺灣,對出洋移民至他處者 (當時主要是指南洋) 也有著類似的規定 (1717年頒佈)

    該書中提到,施琅、陳璸等人在清廷治臺之初,即建請注意臺灣因地處外洋海中所可能引發的動亂,包括窩藏盜賊或遊民滋事等。清廷於是在1718年作出了禁止偷渡臺灣的規定,成為一個長期的政策。其年代與針對移民至南洋者的規定大致是同時的。而之所以對渡臺和出洋作出如此的規定,主要是由於清廷認為出洋者 (包括渡海來臺者) 多為遊民、不安本份之人,惟恐這些人成為脫離政府控制、為患沿海與邊境的隱憂。清廷對出洋者的心態,一直到清代後期才有所改變。[14]

    至於臺灣史上有名的「渡臺禁令」,施志汶已經指出:從伊能嘉矩在《臺灣文化志》中列出著名的三條具體規定之後,臺灣史研究者便很少質疑其出處,並一再地加以沿用。但施氏卻指出,儘管遍尋清代的相關文獻,他始終無法找到渡臺禁令的三條原文,因此也無法確認伊能氏當年所依據的資料來源,以及禁令實施的確切年代。[15]

    不過這並不是說,渡臺禁令的三條原文是伊能氏杜撰、編造的,因為在連橫的《臺灣通史》中已經有類似的記載。但無論是連氏之書還是伊能氏之書,都無法提供確切的資料來源,供學者了解其實施的年代。

    所謂的渡臺禁令,第一與第三條 (大意為來臺須申請許可與不准廣東人民來臺) 和前文所云防範出洋者為亂的目的是一致的 (當時廣東人民出海為盜賊者甚多,故有第三條禁令) ,因此暫不討論。至於第二條禁止攜眷來臺,其實也應是有其時空背景因素的,那就是清廷原本就嚴禁婦女出洋、攜眷管理不易,以及夫家長輩 (甚或女性本身) 亦多不願其隨夫出洋等因素。所以即使在十九世紀後半,婦女出洋之禁被解除後,由於前述因素,女性出洋人數還是遠少於男性。[16]另外,從1860年中英《北京條約》和中法《北京條約》中,都有:「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無論單身,或願攜家眷,一併赴通商各口,……毫無禁阻」這樣的規定看來 (分見兩約之第五款與第九款,兩約條文標點略有不同,但文義一致) [17]1860年以前,恐怕不止婦女,連出洋者的家眷,可能都在受限之列。

    因此,前引陳孔立書在綜觀清廷對出洋者之規定後所作的結論,是值得參考的。陳書指出,從深層上看來,這些規定是建立在自給自足基礎上的專制政權,為維護其統治的長治久安而採取之閉關自守政策的一部份,並不是對臺灣的特殊政策。[18]

 

() 班兵制度

    至於班兵制度 (由外地抽調或招募兵丁戍守某地,數年之後輪替換班) ,亦不始於清廷治臺。許雪姬《清代臺灣的綠營》指出,班兵之制在明永樂年間已經採行,多用於邊防,明代後期始為各鎮土著兵所取代。清廷使用班兵則始於順治年間,雖非定制,然亦應屬先例,似不宜說班兵要到施琅攻臺後才在「軍事制度中」「首度採用」 (引號內為許氏用語,許氏該書行文恐有些自相矛盾與斷章取義之處,詳後文) 。於臺灣實施班兵係施琅沿用明制。此後在雍正、乾隆年間,班兵亦行於邊境或綠營積弱處。[19]

    實類似的輪戍制度,也就是由外地徵召或招募軍隊,定期輪番戍守邊境或要地的作法,自秦漢以降,便屢見於各朝。如漢代的正卒與戍邊、隋唐的府兵制,以及宋代的更戍法等皆是。[20]

    從許雪姬該書所舉之史實 (非許氏之解釋) 看來,清廷在臺灣實施班兵制度應係沿用明代的邊防制度,目的為鞏固邊防,這恐怕是表現了清廷對當時所有邊境的一貫態度,而非表現了許氏所謂清廷「猜忌」、不信任臺人的態度。許氏指出,順治年間使用班兵非定制,施琅攻臺後在臺實施班兵,「這在清廷的軍事制度中是首度採用的」。此說法似嫌語焉不詳。若明確指出「這在清廷的『正規』 (筆者按:雙引號內為筆者所加) 軍事制度中是首度採用的」,或對「非定制」與她所謂的「軍事制度」關係為何略作說明,或許還不致與該書前文有較明顯的矛盾。

    另外,許雪姬似因受日人伊能嘉矩《臺灣文化志》等臺灣史著作的影響 (本文對於伊能氏的評論詳後文) ,在該書中經常以清廷「猜忌」、不信任臺人為前提進行立論,這可能使許氏在有意無意間對相關史料的解讀產生問題,甚至斷章取義的偏差。例如許氏論述清廷對臺民的猜忌時,提及福康安反對高宗擬補臺地義民、社番為正規軍,這似乎就與該書中篇說到的福康安主張以熟番為屯弁之作法矛盾 (既然猜忌臺民,那應該連屯弁都不讓臺民擔任,何況乾隆帝自身本是主張補臺地義民、社番為正規軍的) [21]此外許氏又以姚瑩堅持班兵議文中的「以臺人守臺,是以臺與臺人」一句話為證,說明清廷「猜忌」、不信任臺人的態度,殊不知該文係純粹從邊防角度立說,其理論基礎是「自古邊塞之兵,皆由遠戍,不用邊人何也?欲得其死力,不可累以室家也」,[22]也就是姚氏認為,自古以來的邊防即應如此鞏固,並非僅針對臺灣 (換句話說,「以臺人守臺,是以臺與臺人」這句話中的「臺」字可以換成任何邊陲地帶) 。許氏為文如此,恐有斷章取義之嫌。

 

    從以上的討論可以了解到,現行高中臺灣歷史教科書中清代前期部份所提到的「消極的統治政策」與「特殊的行政措施」,基本上不能說是只針對臺灣而實施的。但這並不是說,臺灣和其它邊陲地帶所受到的統治措施完全一樣、沒有差別。蓋同樣是邊陲地帶,因應所處地區的不同,當然應有些許的調整 (關於這些調整的細節部份,實值得日後仔細地研究) 。但是從整個邊防體制的大方向上看來,臺灣與當時其它的邊陲地帶,無論是在行政地位上或在所受到的統治措施上,基本上都是類似的。

 

三、清代邊防體制的積極面及其侷限

    那麼,這樣的統治政策與行政措施可以說是「消極的」嗎?這應該分兩個層面來看。

    第一,所謂的「消極」應是指清廷的對外心態。前引方慧之文與陳孔立書都指出,清廷最關心的是鞏固邊防,而不是與境外諸國之間的各種交流 (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 。相反地,清廷對於各種交流的態度是十分消極的,原因就在於自給自足、不假外求的「天朝體制」心態。這種心態,也只有等到十九世紀中葉之後,才逐漸轉變。

    第二,清廷對外的心態是消極的,但是可以由這樣的前提,就推演出對臺灣統治的心態也是消極的嗎?是不重視的嗎?這恐怕言之過早。前已論及,從清廷的整個邊防體制大方向上看來,臺灣與當時其它的邊陲地帶,無論是在行政地位上或在所受到的統治措施上,基本上都是類似的。如果可以說清廷對臺灣統治的心態是消極的、是不重視的,那豈不等於說,清廷對邊陲地帶統治的心態也是消極的?是不重視邊防的?

    或許應該這樣說,清廷原本就是將臺灣視為邊陲地帶的,所以對之採取的統治政策與行政措施,是和當時其它的邊陲地帶類似的:也就是嚴格控管內地人民前往移民、開墾。但是對於統治臺灣的心態,應該 (也與其它邊陲地帶一樣地) 是消極地限制當地的對外交流、積極地鞏固當地的邊防。因此,將清廷開港通商前對臺灣的統治 (而且基本上是只針對臺灣) ,評論為「為防臺而治臺」的「消極治臺」,認為清廷對臺灣的統治,從心態到統治措施都是消極的,這恐怕是失之偏頗而無法較完整地反映當時的歷史事實的。

 

四、結語

    本文關於現行高中臺灣歷史教科書「消極治臺」之說的看法,已如上述。值得補充的是,最早提出在開港通商前,清廷對臺灣的統治 (而且基本上是只針對臺灣) 是「為防臺而治臺」的「消極治臺」,認為清廷對臺灣的統治,從心態到統治措施都是消極的,似乎是伊能嘉矩的《臺灣文化志》,[23]連橫的《臺灣通史》似無此類評論。固然伊能氏對於調查、蒐集、記錄、研究臺灣的歷史資料貢獻良多,但是不能忘記其立場是殖民統治者,對於清廷對臺灣的統治,其評價恐怕不會太高,否則難以突顯日本殖民統治的合理性與優越性。然而這樣一來,也可能使《臺灣文化志》所載的清代臺灣歷史,其內容有所偏頗、失真。伊能氏的立場問題,現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當下臺灣所寫的臺灣歷史教科書,有必要和伊能氏的立場一致、而不從臺灣人本身的立場出發嗎?

    最後應指出的是,在現行高中臺灣歷史教科書中,還有許多內容有進一步商榷、甚至改進的空間。例如:關於清代臺灣一田多主的土地制度、「郊」這種組織的由來,以及分類械鬥的風習等,都沒有指明它們是源自或可能是源自當時的中國大陸的;[24]關於二二八事件,多只陳述陳儀的過失,而不提及其建樹 (發行舊臺幣以防止大陸的通貨膨脹波及臺灣;以臺灣剩餘的煤米與其它工業產品,交換大陸出產的紡織品和其它日用品,等等) ,更沒有說到外省人的死傷。[25]這些問題,都使得若干史實的呈現,存在著較嚴重的殘缺不全或 (學術立場乃至於政治立場) 一面倒的偏差。如果不希望臺灣歷史完全淪為某些立場的工具,那麼這些問題也必須是儘早面對並加以改善的。[26]

 

 

 

[1] 參見以下網址 (《自由時報》網路版)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53898,檢索日期:2015/12/24。

[2] 關於「消極治臺」之說妥當與否這個問題,目前似乎只有巫育山的碩士論文〈消極治臺論之商榷―大清帝國治臺政策再審視〉(中壢: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2009 6)對之有所探討。巫氏之文在觀察到清代的「消極治臺」有其積極的一面(如鞏固邊防等),以及指出最早提出「消極治臺」之說的人為伊能嘉矩這兩點上,與筆者看法一致。不過,本文更著重於對下面這個問題的檢視:即檢討各版本高中歷史教科書裡所羅列的「消極治臺」例證是否成立。這與巫氏基本上接受各種「消極治臺」之例證的立場有所不同。

[3] 本文所引用之歷年課綱,參見歷史科學科中心網站:http://203.68.236.93/xoops2/instpage.php?r=&w=100%&h=800&url=203.68.236.93/doc/95course/95-1.htm,檢索日期:2015/12/24。

[4] 請參見以下各版本高中臺灣歷史教科書相關部份: (使用一三年微調後的新課綱) 吳學明等,翰林版歷史第一冊 (臺南:翰林,2015 8,三版) ,頁4854(以下各本皆使用一一課綱) 戴寶村等,龍騰版歷史第一冊 (新北:龍騰,2015 6,再版 2) ,頁4853;薛化元等,三民版歷史第一冊 (臺北:三民,2015 8,再版 2) ,頁5762;林能士等,南一版歷史第一冊 (臺南:南一,2014 8,再版) ,頁5055;陳豐祥等,泰宇版歷史第一冊 (新北:泰宇,2012 7,初版) ,頁4650;鄭政誠等,康熹版歷史第一冊 (新北:康熹,2015 7,再版 2) ,頁3842

[5] 參見方慧,〈清代前期西南地區邊境貿易中的有關法規〉,《貴州民族學院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7年第三期 (總第103期,2007 3) ,頁12

[6] 連橫,《臺灣通史》 (臺北:眾文,2009 4,初版 5) ,頁 284

[7] 以上見方慧,前揭文,1415

[8] 見方慧,前揭文,13

[9] 清‧王必昌,《重修鳳山縣志》卷三。本文所引用者見以下網址:http://ctext.org/wiki.pl?if=gb&chapter=703183,檢索日期:2015/12/24。

[10] 同註釋 8

[11]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 (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7 6,景印四版) ,頁 345 357 359

[12]參見漥添慶文,《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 (東京:汲古書院,2003 9) ,頁 341 342

[13]參見李學勤等編著,《中國歷史通覽》 (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上海分社,1994 1,初版 1) ,頁 778

[14]以上參見陳孔立主編,《臺灣歷史綱要》 (臺北:人間,199611,初版) ,頁 119 120

[15]施志汶,〈臺灣史研究的史料運用問題:以清代渡臺禁令為例〉,《臺灣史蹟》362000 6,頁 148 189

[16]參見范若蘭,〈允許與嚴禁:閩粵地方對婦女出洋的反應 (1860-1949)〉,《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02 3 (2002 9) ,頁6776

[17]中英《北京條約》與中法《北京條約》原文分別參見以下網址: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4%B8%AD%E8%8B%B1%E5%8C%97%E4%BA%AC%E6%A2%9D%E7%B4%84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4%B8%AD%E6%B3%95%E5%8C%97%E4%BA%AC%E6%A2%9D%E7%B4%84,檢索時間:2015/12/25。

[18]見陳孔立主編,前揭書,頁 120

[19]許雪姬,《清代臺灣的綠營》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7 5,初版) ,頁 259 260

[20]參見白鋼主編,《中國政治制度史》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 9,二版 2) ,頁 249 (秦漢) 447 448 453 454 (隋唐) 549 ()

[21]許雪姬,前揭書,頁 182

[22]姚瑩,《東槎紀略》卷四,〈臺灣班兵議〉上,本文所引用者見以下網址: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t/%E6%9D%B1%E6%A7%8E%E7%B4%80%E7%95%A5,檢索時間:2015/12/25。

[23]伊能嘉矩原著,程大學等中譯,《臺灣文化志》中卷 (臺北:臺灣書房,2011 3,初版 1) ,頁 454。這一點已被巫育山所指出,見其〈消極治臺論之商榷―大清帝國治臺政策再審視〉(中壢: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2009 6)一文,頁 169

[24]當然,這並非意味著:因為這些文化傳統都是 (或可能都是) 源自當時的中國大陸的,傳入臺灣之後也都是一成不變的,所以可被視為大陸文化傳統原封不動的直接移植。蓋即使在大陸內地,同一種文化傳統也多存在著地區性的差異、特點,故而某些文化傳統在傳入臺灣之後,也可能產生類似的變化。但辨識臺灣本土文化傳統特點的前提,應是先分別清楚哪些文化傳統及其當時的特點是從中國大陸傳入臺灣的,在它們傳入臺灣後產生了什麼變化,以及哪些文化傳統是臺灣所本有而非從大陸傳入的,等等。關於明清時代一田多主的土地制度,參見梁庚堯編著,《中國社會史》 (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410,初版) ,頁 403 409;關於「郊」,傅衣凌指出,它是閩南各地同業組合的名稱,然其名稱來源不詳,參見傅氏所著,《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 (北京:中華書局,200712,初版 1) ,頁 202 203關於分類械鬥風習在明清東南各省的產生及其發展,參見曾我部靜雄,《中國社會經濟史の研究》 (東京:吉川弘文館,1976 910) 233 238 (曾我部氏並認為,這是受到宋代江南結關、結甲風習的影響) ,與馮爾康等編著,《中國宗族史》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初版 1) ,頁 278 287

[25]參見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續集》 (臺北:李敖出版社,1989 2,初版) ,頁 2 3;同《二二八研究三集》 (臺北:李敖出版社,1989 2,初版) ,頁1 3 425 433

[26]請參見前引各版本高中臺灣歷史教科書相關部份:吳學明等,翰林版歷史第一冊,頁5657、頁62、頁6869、頁 157 160;戴寶村等,龍騰版歷史第一冊,頁5758、頁6364、頁7273、頁 171 175 (龍騰版提及了陳儀發行舊臺幣以防止大陸的通貨膨脹波及臺灣、部分外省籍人士被二二八事件波及而有傷亡等) ;薛化元等,三民版歷史第一冊,頁67、頁73、頁7981、頁 171 174;林能士等,南一版歷史第一冊,頁57、頁64、頁7677、頁 161163;陳豐祥等,泰宇版歷史第一冊,頁5152、頁57、頁6263、頁 159 161;鄭政誠等,康熹版歷史第一冊,頁4446、頁4950、頁5860、頁 145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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