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劉欣寧《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 (臺北:臺大文史叢刊,200711) 。蔡爾健

結論簡介:

《二年律令》中的繼承制度,與後世中國社會相較,顯得別具特色:第一,後世繼承以諸子均分為原則,諸子共同地、平等地成為繼承人,漢初社會卻具有設置單獨繼承人的習慣;單獨繼承人不僅是爵位或戶主身分的繼承者,由於財產繼承在一定程度上附屬於身分繼承,也是財產的主要繼承者。此一習慣或許是去古未遠影響所及,惟封建時代僅有封君需要設置單一繼承人,秦漢則普及於民間百姓。第二,後世無論爵、戶或財產繼承,均以祭祀繼承為依歸,具備祭祀權者即具備繼承資格,反之則否;漢初卻無此特色,爵、戶或財產繼承僅是單純職位的繼承、權利的繼承。因此婦女可為繼承者、長輩亦可為繼承者,對繼承權利之規範反映軍國主義國家的特殊關懷,援禮入律尚非考量重心所在。

 

檢討:

本文對於其主要論點論證嚴謹,允稱佳構。唯頁3633,引證似嫌過於簡略。

該註釋稱杜正勝指出,斷首功之法僅適用於二、三、四級爵位,過此不得經由斬首晉爵,否則秦代高爵者將舉目盡是。此問題牽涉爵位高低之限,劉氏關於此問題僅引杜氏之說,易予人此一問題僅杜氏一人討論而已之感 (蓋杜氏《編戶齊民》中之註釋已嫌過簡) 。實則高爵、下爵分界 (上造、不更、官大夫,借高敏之說,詳後文) ,守屋美都雄 (《中國古代的家族與國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中文版,頁28以下) 、高敏 (《秦漢史論稿》,五南2002年版,頁2324) 等學者皆曾論及。宜援用之以充實其討論。

 

補充:

147148曾論及漢代財產均分制之起源問題。此問題目前實無直接史料可用。不過在《史記》卷52〈平津侯主父列傳〉中,主父偃稱:「今諸侯子弟或十數,而適嗣代立,餘雖骨肉,無尺寸地封,則仁孝之道不宣。原 () 陛下令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原 () ,上以德施,實分其國,不削而稍弱矣。」主父之說雖主要目的在於削弱諸侯勢力,但他已注意到「餘雖骨肉,無尺寸地封,則仁孝之道不宣」的問題。也就是說,繼承者如僅限嫡長子,則「仁孝之道」不宣。此處的「仁孝之道」無論是指其餘諸子對其父母盡孝道,還是指諸侯對其餘諸子是否仁慈,還是指其餘諸子撫養其後代的問題,都是以財產是否均分、其餘諸子是否得到封地為前提的。可見主父偃已從道德或經濟層面,留意、討論到財產應否均分的問題。或可作為均分制起源問題之一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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